又一家涉嫌违规生产,非法组装电动车公司被查
2020年4月14日,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书,天津某电动车厂因生产、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,被罚款10400元,没收违法所得116.82元及2辆电动自行车。
处罚书显示,2020年1月6日,该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(型号规格TDT01Z)抽检,其中车速提示音、电气装置(短路保护)两项不合格。
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15日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和成品库房进行检查,发现库房内存在该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,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立案调查。
经查,2019年11月11日,当事人生产了10辆型号规格为“TDT01Z”的电动自行车,生产当日有2辆被带走抽样检验,2辆作为备样留在公司成品库房,剩余6辆在同日被当事人销售,售价为520元/辆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:
“生产、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产品的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产品(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,下同)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
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的规定,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该型号电动自行车,并处违法销售该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0400元;没收违法所得116.82元及2辆TDT01Z电动自行车。
新国标实施一周年,各地执法部门对电动车的监管力度正逐步加大,随着地方立法进程的加快,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这类违法行为势必受到常态化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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